(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入圍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參加人員相互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政府采購參加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xié)商談判的;
(六)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入圍無效。政府采購貨物的制造商有前款第七項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處理情形】違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采用框架協(xié)議采購方式,在征集入圍供應商或者確定成交供應商階段出現(xiàn)前款情形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惡意投訴】供應商通過捏造事實或者偽造材料進行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由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政府采購嚴重失信名單,在一年內不得參與采購活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中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阻擾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限制和阻撓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負責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民事責任】政府采購參加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國際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政府采購方面根據(jù)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政府采購的問題】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xié)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條【緊急采購】因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相關規(guī)定由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軍事采購問題】軍事采購法規(guī)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關于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適用問題】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