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是常見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其實串通投標本身實質就是一種橫向的壟斷協議。串通投標是投標人之間為了排除、限制競爭而達成的協議、決議或者其他協調一致的行為。
在投標人之間所實施的橫向串通投標行為中,一般表現為兩大類實施方式。其中:
一種形式為投標人之間獨立實施的串通行為。該類行為一般表現為投標人之間事前約定中標者,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聯合采取行動等。
另一類實施方式則為行業協會、商會等團體組織其成員企業實施的串通投標行為。在該類行為中,各個企業按照行業協會等團體要求在投標中采取協同行為。
橫向串通投標的認定
在投標人聯合實施的橫向串通中,如果執法機關能夠獲得直接證據,如投標人之間簽訂的串通協議、行業協會的決定、參加串通協議的當事人的證人證言等,證明投標人之間存在串通合意,規制機關就可以對壟斷協議行為進行指證并對其進行認定。
現實的執法實踐表明,串通者為了避免反壟斷法的嚴厲制裁,往往會采取較為隱蔽的方式實施串通行為。因此,執法機關獲得直接證據進行證明較為困難。
在串通投標的執法實踐中,除上述直接證據外,執法機關和評標機構一般還可根據以下幾方面的情形來判定投標人之間存在串通投標的可能: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2)、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或者雷同;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者報價組成多處出現異常且一致或者呈規律性變化。例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相近且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分析表內容混亂不能相互對應、亂調亂壓或者亂抬,在詢標時沒有理的解釋或者不能提供計算依據和報價依據;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項目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7)、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
(8)、同一人攜帶兩家及以上投標人的企業業資料參與投標報名、答疑、開標;
(9)、不同投標人授權委托同一人投標;
(10)、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個人或者同一個企業繳納;
(11)、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為其投標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專項技術特定單位除外);
(12)、不同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等由同一單位繳納社保。
執法機關和評標機構在獲取上述信息后,進行綜合判斷,來認定投標人之間是否存在串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