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
《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發改法規〔2025〕13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國資委、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壓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我們制定了《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 利 部
農業農村部
商 務 部
國務院國資委
2025年10月29日
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提高招標投標規范化科學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招標人作為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資金的使用者,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科學性、合法性、廉潔性負主體責任。
招標人要建立招標投標事項研究決策、合規審查、監督糾錯、績效評價、風險防控等管理機制,保障主體責任落實。
第四條 招標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支持科技創新、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有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的要求。
第五條 招標人要根據招標工作需要配備專業人才力量,加強專業人員培養、考核、激勵、監督,打造專業化招標隊伍。
第六條 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本地區、本領域、本單位有關招標投標事項過問打探、插手干預登記報告制度,抵制各類干預招標活動的做法。應當予以登記報告但未予登記報告的,依據本地區、本領域、本單位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章 標前工作
第七條 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號)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項目,除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招標人要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有關貨物、服務的供應商。
第八條 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號)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